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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汉皇朝183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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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汉皇朝1834: 第469章 集成电路与南洋群岛的情况。

    汉昌二十九年五月的一天下午,刘玉龙再次带着儿孙们来到格物院,给他们展示电子计算机的工作过程。

    用键盘操作计算机,用计算机连接打印机,用机械打字机直接打出汉字来。

    同时用显示器符号甚至图...

    刘玉龙放下刑部呈来的卷宗,指尖在案几上轻轻叩了三下。窗外槐花正落,细白花瓣粘在青砖地上,被穿堂风卷着打了个旋,又停住。他没让人扫,只让内侍取来一盏新焙的苦丁茶,茶汤色如琥珀,入口微涩后甘——这味道,像极了眼下这桩案子。

    他并非第一次审阅此类刑狱文书,但这一次,纸背浮起的不是律条疏漏,而是整个法理根基的震颤。李三发是民籍,非乐户,未入娼籍,不领官帖,不纳课税;她卖身于私室,接客于暗巷,却始终游离于“良人”与“贱籍”之间。赵五之死,表面是一锤定音的命案,实则撞开了大汉律法最幽暗的一道缝隙:当法律无法界定一个人的身份,便无法界定她的权利,更无法界定她的苦难是否值得被裁断。

    刘玉龙提笔,在朱砂批注栏里写:“娼妇之身,非由户籍定,而由行为实证;非由官府授,而由事实承负。”写罢,搁笔,又将此句圈出,旁注小字:“身份认定,当以行为持续性、公开性、营利性、依赖性四维衡之。”

    他召来刑部尚书周琰、大理寺卿苏慎、御史中丞陆昭三人,未至暖阁,径直去了西苑律令堂。此处原为先帝藏书楼,刘玉龙登基后拨为律法专署,墙上挂满绢帛手绘图谱:左侧是“七级评价体系”总纲,右侧是“见官翻倍”等新立原则的施行流程图,中间一张巨幅松烟墨绘《天理人情律脉图》,以山川水系喻法理脉络,主干为“惩恶扬善”,支流分作“亲伦”“财货”“身体”“信义”“公序”五大纲目,每条支流末端皆悬一铜铃,铃下注有近年判例编号。此刻,第五支“信义”之铃下,已多添一枚新铃——正是“乐亭李程氏案”。

    周琰捧卷上前,声音沉稳:“陛下,刑部反复推演,若按旧例,娼妇不得援引‘强暴’条款,盖因其身既为交易,便无‘贞节’可言,亦无‘拒受’之权。然此案中,李三发未登记、未纳税、未隶乐籍,仅与数人私相授受,其行为虽污,其籍仍是良民。若以此削其告官之权,则凡暗娼皆可任人凌虐而不报,是纵暴也。”

    苏慎接口,语速稍急:“臣以为,关键不在‘是否娼妇’,而在‘是否自愿’。赵五当日索欢不成,继而强逼,有邻人闻其喧哗,有酒肆掌柜见其持钱欲购,有赵五同伙供其常以酒灌醉女子强携入室。若李三发当时确已拒绝,赵五仍强行施暴,此即强暴无疑。律不因人之私德而废其人身之不可侵,譬如盗贼亦有人身,岂能因彼为盗,便许人任意杀之?”

    陆昭一直未言,此刻从袖中取出一叠薄纸,竟是乐亭县坊间抄录的俚谣数首。他朗声念道:“‘南巷李三发,门开半尺窄,夜夜灯如豆,照得银钱白。赵五醉醺醺,摸进东墙宅,锤响一声闷,血溅腌菜缸。’又一首:‘赵五死得冤,李三发不怜,若说她是娼,何须敲破天?若说她不是,怎敢收他钱?’”

    刘玉龙静听,忽而一笑:“民间早已看透症结——他们不争论李三发是不是娼,他们在问:她收了钱,是不是就该挨锤?她卖了身,是不是就该送命?”

    堂内一时寂然。

    刘玉龙起身,踱至《天理人情律脉图》前,伸手抚过“身体”支流末端那枚尚未编号的新铃:“朕拟立一原则,名曰‘身体不可让渡原则’。”

    三人俱是一怔。

    “凡人之身体,无论良贱、贫富、智愚、德污,皆为天地所赋,父母所生,不可买卖,不可抵押,不可赠予,不可放弃。娼妓之约,仅限于特定时空内之行为许可,绝不包含对身体暴力之默许,更不构成对生命权之让渡。强暴之罪,成立与否,唯观当场意愿表达与实际抗拒行为,不因其过往行止而减损一分,亦不因其身份卑微而抬高一寸。”

    他转身,目光如铁:“自今日起,凡涉强暴之诉,举证责任倒置。被告若称对方自愿,须自证其愿;若称对方曾为娼妓,须举其官籍、课税、契约、见证等四证俱全者,方可援引旧例减免。否则,但凡有呼救、挣扎、躲闪、哭求、推拒等任一行为,或现场存有撕扯衣物、肢体淤痕、环境异常等任一证据,即推定为非自愿。”

    周琰动容:“如此,则暗娼亦得护其身,良家亦免诬陷之险。”

    “正是。”刘玉龙颔首,“法律不为完人设,而为凡人立。若法只护圣贤,不护蠢妇;只卫清流,不卫浊水,则此法非天理,乃刑具耳。”

    他顿了顿,提笔在朱批旁再添一行:“另,即日起,所有州县设‘暗娼备案所’,非为登记卖身,而为登记保护。凡女子自陈曾为暗娼,或经邻里、医者、僧道等三方佐证其有此经历者,可赴所备案。备案不究其罪,不削其籍,反授‘免强暴特许状’一纸,凭此状,日后若遇强暴,官府必立勘,举证之责全在被告。所费工本,由州县义仓支给,不取分文。”

    苏慎急道:“陛下!此举恐引效尤,或致伪报成风!”

    “伪报者,必留痕迹。备案需面验、留印、录声、记貌,更有乡老联保。若三月内无一例强暴报案,即撤其状,且三年内不得再备。若一年内连报三案以上,即查其居所、往来、收支,确有被胁迫、被拐卖、被盘剥之实者,官府代诉,追索赃款,严惩媒婆、龟公、打手。备案所吏员若受贿包庇、篡改记录、泄露隐私,斩立决,籍没家产,子孙三代不得应试。”

    陆昭深深一揖:“陛下此策,是以备案为引线,牵出背后整张黑网。李三发一人之案,撬动的是乐亭、是直隶、是天下所有暗巷里的无声哀鸣。”

    刘玉龙未答,只取过案头另一份密报——是锦衣卫北镇抚司递来的,关于直隶布政使司某参议之子,在乐亭城厢一带开设“醉春楼”的蛛丝马迹。楼中女子皆无乐籍,却有衙役定期巡检,有医署郎中按月诊脉,有税课司小吏“抽查布匹染料”,实则查验胭脂水粉用量。那参议更与乐亭知县结为姻亲,其婿正掌管该县民兵指挥使司征地款项。

    他将密报置于烛火之上,火舌舔舐纸角,焦黑蜿蜒而上。

    “周卿。”他望着火光,“着刑部拟《禁绝隐性娼寮律》,凡以杂货铺、酒肆、茶寮、绣庄、药铺、车行等名目掩护,实则营娼者,首犯流三千里,从犯杖一百,籍没全部产业。其庇护官吏,不论品级,一律交都察院彻查,查实者,革职永不叙用,追缴赃银十倍罚没,家属流放琼州垦荒。”

    “苏卿。”火光映亮他眼底,“大理寺即刻重审李程氏案。不以通奸定,不以强暴疑,而以‘故意杀人’核。李三发持锤击头,一击致命,手段明确,后果确定,动机虽乱,然其行为独立完成,无可推诿。柏珠峰若确未参与击打,且无教唆、协力、藏匿等实证,则仅以‘知情不报、包庇命案’论,依《违禁》条,服劳役三年,修通州至天津官道。李三发……斩立决。行刑前,准其向乐亭百姓自陈始末,所言将刊于《直隶邸报》,题曰《暗娼李三发伏法记》。”

    三人悚然:“陛下!此非宽宥,反似……”

    “反似示众?”刘玉龙截断,“正是示众。让她自己说,为何卖身?谁引她入门?谁逼她接客?谁收她血汗?谁纵容赵五上门?她若不敢说,便是心虚;她说得真,朝廷便替她查;她说得假,百姓自会唾弃。法律不是遮羞布,是照妖镜。镜中映出的,不该只有罪人,还有罪人背后的影子。”

    火燃尽,余烬飘落于青砖,如一小片灰蝶。

    刘玉龙拂袖,走向律脉图最顶端——那里空白已久,只有一行小篆:“立法之本,非惩一人,而在正一风;非断一事,而在立一范。”

    他取朱砂,饱蘸浓墨,在空白处写下八个大字:

    **“身不可辱,命不可欺,信不可负,法不可戏。”**

    墨迹淋漓,尚未干透。

    此时,殿外忽传急报:乐亭县衙差役押解李三发至京,途中遇劫。劫者蒙面,器械精良,劫走李三发后焚毁囚车,遗下半截染血绸带——纹样竟与直隶布政使司库房封条一致。

    刘玉龙凝视那半截绸带,缓缓卷起袖口,露出腕上一道旧疤,是十七岁微服私访盐枭时被刀所伤。

    “传锦衣卫指挥使。”他声音平静,“自今日起,所有备案所、所有重审命案、所有隐性娼寮查办,皆由朕亲督。另,着礼部拟《皇明祖训·律法篇》初稿,朕要亲手写进一句:‘后世子孙,若有以良贱之别,废身体之护者,是谓悖天;若有以官商之私,坏法纪之公者,是谓逆祖。’”

    他步出律令堂,阳光刺破云层,泼洒满庭金辉。槐花尽数落地,新绿嫩芽已悄然顶破旧枝,在风里微微摇曳。

    西苑墙外,京师第一座“暗娼备案所”正在拆除旧屋、夯实地基。泥瓦匠们不知此地将来何用,只觉新打的地基格外深,深得仿佛要凿穿黄土,直抵幽冥;又格外稳,稳得如同要托起整个皇朝未曾言说的良心。

    而千里之外的乐亭城厢,李三发空荡的杂货铺门板上,不知被谁用炭条写下两行歪斜小字:

    上句:“锤子砸下去的时候,我想的是赵五会不会还钱。”

    下句:“可我忘了,人命不是赊账。”

    风过,字迹微淡,却未被抹去。